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有结构类的,还必须包含说明书附图。然而,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各自所起到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关系。权利要求书是向公众宣示权利范围,而说明书是用于对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众等能够准确理解本发明创造。也正是由于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所存在的上述各自的作用,造就了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内容必然是不能等同于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撰写内容应当存在上位化、概括化,而说明书撰写的内容应当具体化,可实施化。
例如:在面临解决传统铅笔因为容易从桌面上滚落而造成将铅笔笔芯摔断,致使铅笔使用寿命大幅度缩短的缺陷时,技术研发人员现在研发出来了以下几种构思:①将铅笔横截面设置成三角形、五边形、六边形等;②将铅笔上设置一个能够与桌面贴紧的平面结构。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我们不能直接撰写成: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铅笔笔体横截面呈三角形、五边形或者六边形或者在铅笔笔体上形成一个能够与桌面贴紧的平面结构;而应当经过对技术方案作出整体的分析与研究之后,对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形成相应的技术方案。
从该方案中,我们能够得知:技术人员解决铅笔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时,其采用了将铅笔笔体的横截面设置成多边形的共性结构,因此,对于构思①我们则可以首先概括成:铅笔笔体横截面呈多边形结构。继而再对构思②进行分析,将铅笔笔体上设置一个能够与桌面贴紧的平面,实际上就是能够使得铅笔笔体上形成与桌面呈滑动摩擦结构的特征,避免铅笔笔体上完全属于滚动摩擦结构;同时,再对构思①上位概括后的方案进行理解,得知所形成横截面是多边形结构的,也是使得铅笔笔体与桌面之间形成滑动摩擦结构。最后,确定将上述技术方案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技术特征进行概括,继而撰写成: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在铅笔笔体上设置有能够使得铅笔笔体在桌面上呈滑动方式运行的滑动结构。
然而,在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根据技术交底内容撰写而成之后,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需要在说明书中通过解释说明,以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明了的理解本发明创造中的铅笔结构,因此,就需要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作出详尽、具体的阐述,分别阐述所采用的滑动结构属于哪种结构。
例如:滑动结构是将铅笔笔体设计成横截面呈多边形结构(三角形、四边形、五边形、六边形、八边形、二十边形等),或者是在铅笔笔体设置至少一面与桌面贴紧相平行的面,或者是在铅笔笔体上设置能够将铅笔笔体与桌面之间支撑而形成一定夹角的支撑结构(在铅笔笔体一端设置笔头,使得笔头将铅笔笔体与桌面之间支撑而形成一定夹角)。并在阐述这些具体的结构时,一并阐述具体结构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继而达到对权利要求书中能够使得铅笔笔体在在桌面上呈滑动方式运行的滑动结构的充分解释,实现公开充分的目的。
那么,是否说明书中撰写过程中,直接针对所存在的具体技术手段阐述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即可呢?很显然,这并不是能够直接而肯定回复的问题,而应当酌情考虑,例如:在上述铅笔案例中,如果能够充分罗列涉及到的滑动结构的组成,当然对具体阐述的滑动结构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的阐述,也不会给权利要求书带来何种较为不利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这个案例的情形,说明书中阐述的技术效果就会导致权利要求书中撰写的技术方案无意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权与从权之间的布局就无任何意义。
案例:(专利号:X)管道运输的角度可调式支撑架,全1撰写包括:支撑机构、转动机构、……第一铰支座、第一转环以及第二转环……第二铰支座与第四转环……。在权4撰写还包括第一螺杆、调节套筒、第二螺杆以及转动把……。在权6撰写还包括第三转环以及连接杆……等内容。然而,在说明书中明确阐明“本实用新型中,第一转环与第一铰支座旋转配合、第二螺杆与调节套筒之间通过螺纹旋转配合,同时第二转环与上调节端旋转配合,配套的第三转环与下调节端旋转配合,第四转环与第二铰支座旋转配合,可以灵活根据管材管径来调节两个支撑辊之间的夹角大小,方便运输不同管径的管材,同时具备调节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
从说明书中,我们能够得知的是:对于能够实现可以灵活根据管材管径来调节两个支撑辊之间的夹角大小,方便运输不同管径的管材,同时具备调节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的技术效果实现,是需要“第一转环与第一铰支座旋转配合、第二螺杆与调节套筒之间通过螺纹旋转配合,同时第二转环与上调节端旋转配合,配套的第三转环与下调节端旋转配合,第四转环与第二铰支座旋转配合”。
可是,在权1中,并未阐述到第二螺杆、调节套筒、第三转环等技术特征,造成权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需要针对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时,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而是需要将阐述有“第二螺杆、调节套筒”技术特征的权4与阐述有“第三转环”技术特征的权6合并到权1中后,才能够使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能够实现,这就造成了权1,权2,权3所记载的保护范围,实质因为说明书中撰写的技术效果时,所阐述的内容不恰当,造成即使获得授权之后的权1和权2和权3的保护范围无意义,即就是撰写的权利要求1-3在本发明创造中是无法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的,因此是无意义的。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时,我们不仅要严谨对待写入每一条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更应当严谨对待每个技术特征在所存在的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而在说明书中应当严谨对待每一个技术效果实现应当是针对每一个技术方案的,而并非是将独权与从权单独分割开来的技术方案进行混淆而撰写技术效果,如果出现上述混淆之后的技术方案理解方式来撰写技术效果,就会导致我们所撰写而成的权利要求书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原因在于:这种权利要求本身就存在着不可推敲的缺陷,即使获得授权,也会应当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而被缩小保护范围,造成独权所概括的范围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
具体来看,对于撰写铅笔案例的权利要求书时,我们不仅应当在说明书中撰写所谓的滑动结构的具体结构形式,而且还应当撰写各种结构形式,例如横截面呈三角形、四边形、五边形等多边形时,其能够使得铅笔笔体与桌面的接触面积扩大,继而形成有效的滑动摩擦形式,防止铅笔笔体在桌面上发生滚动,继而防止滚落下来。例如:铅笔笔体上设置能够将铅笔笔体与桌面形成一定夹角的支撑结构,即就是在铅笔笔体一端设置笔头,该笔头的直径大于铅笔笔体的直径,实现了在铅笔未设置笔头一端贴紧在桌面上,而设置笔头一端被笔头支撑而远离桌面,使得铅笔在桌面上被一端架空而形成与水平桌面呈一定夹角状,实现铅笔笔体在桌面上整体呈趋于滑动状态移动,能够有效减缓、降低铅笔笔体在桌面上滚动掉落的概率,继而达到降低铅笔滚落摔断的现象。
最后还应当阐述,本发明创造利用将铅笔笔体与桌面之间的滚动摩擦,采用滑动结构代替之后,形成滑动摩擦,有效降低了铅笔笔体在桌面上滚动而掉落摔断的概率。即就是对权1所上位概括后的技术方案中的上位概括技术特征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详尽阐述,实现了独权1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充分得到说明书和解释,避免因技术效果阐述不恰当而造成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无意义。
综上,笔者对于说明书技术效果撰写持谨慎撰写、严格区分独权和从权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的态度,这样有助于避免将独权、从权等技术方案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相互之间的作用的混淆,从而保障权利要求书撰写合理,独权、从权布局合理。